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(二〇一九年六月修订)

作者: 九百
发布于: 2021-08-07 21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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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 

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行为,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(2016 年修订)》以及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章程》)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规则及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,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,认真、按时组织股东大会。公司
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,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。

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,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。

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。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。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,出现《公司法》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,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,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2国证监会派出机构(即上海证监局)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(即上海证券交易所),说明原因并公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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