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(二〇一九年六月修订)

作者: 九百
发布于: 2021-08-07 21:33
阅读: 16

第一条 宗旨 
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公司)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,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,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:《上市规则》)和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:《公司章程》)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,制订本规则。

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

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,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,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。

第三条 定期会议

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
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。

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

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,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,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。

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,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。

第五条 临时会议 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:
 (一)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;
 (二)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;
 (三)监事会提议时;
 (四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 (五)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;
 (六)总经理提议时;
 (七)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;
 (八)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 

 

查看全部PDF   

 

推荐文章